并非所有的迟延履行皆导致实质性的违约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即使存在延迟履行,亦不足以构成基要违约行为:
首先,因一方
当事人对原有需求进行调整或工作任务量有所增加,致使另一方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如期完成
合同义务的,不应被视作构成实质性违约;
其次,当合同双方共同出现推迟履行状况,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曾产生任何争议,则该等情形下,合同所约定的
履行期限应自动予以延续;
最后,即使双方当事人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改变
合同履行期限条款,但未就变更后的履行期限重新达成书面协议,在此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随时督促
债务方履行相关责任,然而,债权人应为对方提供适当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