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且达到共识,决定
自愿离婚,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达成统一意见的话,需要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的
离婚手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离婚并非易事,需要经历离婚冷静期这一特殊阶段,因此无法立刻领取
离婚证书。
接下来,我们将会详细介绍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及步骤:
首先,
申请离婚。
当事人需携带所需的
身份证、
结婚证等基础材料,共同签署一份《
离婚协议》,然后在婚姻
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地点当面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初审。
婚姻登记机关将指派专门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步审核,如确认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则会向申请人发放一张《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再次,离婚冷静期。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30天内若任意一方反对离婚,均有权撤回该申请。
第四,审查。
30天的冷静期满后,当事人应带上原先提供的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交
离婚申请。
如果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视为主动放弃此次离婚机会。
最后,登记发证。
通过审查之后,如果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将依据工作规范进行严格的登记操作,最终为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