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铺拆迁对租赁者应得权益的
赔偿事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为房屋补偿费用。
此项费用的设立目的在于弥补遭受拆除之
商铺产权所有者所蒙受的
经济损失,具体的计算标准则根据当日商铺所在位置的建筑构造以及价值的衰减程度来分类标记,并以每平方米的货币价格进行精确计量;
其次,便是周转补偿费用。
这项费用的产生是为了补偿那些由于商铺拆迁被迫搬迁到临时居所的租客们所遭遇的不便之处,其支付标准将参考临时租赁环境的优劣程度,并按照商铺内租住人员的人数逐月给予相应的补贴福利;
最后,还涉及到了奖励性补偿费用。
所谓奖励性补偿,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非国有资产采取公正补偿后实际执行且带有强制性质的
行政行为时所产生的一部分补偿款项。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于“社会
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并且提供出让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然而,国家只有在遇到特殊的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之时,且已经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与了充分补偿之后,才能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提前回收普通民众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用地征迁的法定程序极为严谨复杂,其中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环节、详细调查环节、
听证环节、正式批准环节、制定并公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诸多重要步骤。
需要指出的是,
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
宅基地使用权失效问题主要体现为两个基本场景。
首先,当各方就
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共识并得到有效履行完毕以后,该宗
农村宅基地的
使用权便自然告终。
其次,当
拆迁方通过依法申请司法
强制拆迁,并经过严格遵循法定
司法程序得以实现宅基地上房屋的顺利征迁时,也会导致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