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法律顾问在此解释指明,在
复婚之后,原本已经进行了分配的财产依然可以视为
婚前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记载,可以清晰地表明任何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都被认定为是相关方的
个人财产。同时,该法中还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对于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得有的财产以及其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可以自由做出约定,可以确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种书面约定必须以正式的、详细的文字表述来表达出来。当没有这样的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时,就会依据我们现行的法律
法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还是在
离婚后再复婚,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及婚前财产的这种书面约定具有绝对的
法律效力,并且对双方都会产生实质性的、强制性的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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