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发现,若雇员在劳动合约尚未终止之时,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所罗列之种种原因,雇主具有权力提早中止这份合约,并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费,同样也不必预先告知雇员。
这类合法的
解约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
试用期内被确定未能达到录用标准;
其次,严重违背了雇主单位的规章制度;
再次,由于严重的失职或渎职行为,给雇主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此外,雇员如与其他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以至于对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或是雇主单位已经向他们提出要求,却依旧坚持不进行整改的;
再者,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
最后,如果雇员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就也会被合法地
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雇员并不符合同上所述任何一种情况,雇主在未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撤销员工,那么这样的做法便是非法解雇:
1.如果雇主无理取闹并强行解雇雇员,又没有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的话,这种行为便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雇主管应当向雇员支付双倍的
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每工作一年应得2个月的个人薪资;
2.如果雇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他们便可以依照第四十七条的
赔偿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个公式就是“每工作满一年便可领取一个月
工龄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