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仅有借据的照片并无法独立证明
债务的存在以及是否合法有效,因此在涉及到
民事诉讼之时,必须确保提交的是原始的借款凭证,也就是
借条的原件。这样才能成为本次司法程序中,确定案件胜负的重要依据。反过来讲,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只有借条
复印件而没有任何其他相关的
证据材料能够与之相互佐证所涉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话,那么,这份复印件就会失去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可能导致原告诉求
败诉的结果。
同时,我还需强调一点,即
书证类的证据材料必须提交原件;至于实物类的证据材料,则应提供原件展示。在实践操作中,证据材料以复印件形式出现的时候,如果提供者拒绝出示原件或者无法给出相关的原件获取途径,同时也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材料可以对其证实,且当对方
当事人也对此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在法庭上,这份已提交的复印件是无法被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来采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
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