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明确指出,
追诉时效是一种
刑事法律术语,它代表着司
法人员对有罪之人进行
刑事责任追究的
有效期。
一旦这个期限经过就意味着超过了对
犯罪者进行刑事审理和定罪的法定有效期。
若
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范围,司法机关将不会再对其行使刑事责任的追究之权。
然而,当
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便不再受到追诉时效的束缚。
也就是说,犯罪者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构
立案侦查期间或在人
民法院接手审理案件之后,如选择逃避调查或审判过程,那么他们将继续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
处罚,而不受任何
追诉时效期限的制约。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相关法条规定,犯有法定罪行较轻的案件,
追诉期限一般为五年;
如果是
犯罪情节相对较为严重的案件,追诉期限通常为十年;
如若犯罪行为情节极其恶劣且
罪名重大的情况下,追诉期限则长达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