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遭遇离职之后原任职公司
拖欠薪酬情况,您有权向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合法投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如下任何任一行为,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当场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支付相关待遇、
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等指令;
同时针对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水平的情况,应立即支付其不足部分;
若
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者,将按应付总金额的50%以上至100%以下的比例向员工承当包括
赔偿金在内的法律责任:
(1)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或国家有关条例准时、全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
(2)在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支付
员工工资的情况;
(3)要求员工
加班但未能按时支付相应
加班费用的行为;
(4)在解雇或终止与员工的
劳务关系时,未能依照本
法规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