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诉讼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的
处理方式可分别按照如下步骤执行:
首先,当原告未能出席庭审时,应参照下述两种情境采取行动:
第一种是由
诉讼代理人代表出场参与庭审。
在通常情况下,若存在以下两种状况,原则上原告无需亲自出席庭审:
(1)原告丧失正常表达自我意思的能力;
以及(2)原告因其身体受到严重疾病或自然灾害等环境影响而无法亲临现场,并且已提交了相应的书面陈述观点。
在此之外,原告未能出席庭审的情况将被视为自动撤销
诉讼请求,即法院将会对此案件进行
撤诉处理。
然而需注意,自撤诉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原告若基于同样的理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其权益将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如果被告未出席庭审,法院在处理此问题时也将遵循相关规定:
首先,应依照程序对被告进行
传唤及通知。
如果在数次传唤后,被告仍然没有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有权对其实施司法
拘役,直至拘役到庭为止。
此后,法院便将开始进行详细审判工作。
在核实确认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之后,有可能作出
离婚判决;
反之,如果已确认夫妻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法院将作出不予准许离婚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被告的确因为自身实际困难而无法出席庭审,例如无法表述自我意愿,或是不明去向;
亦或者尽管被告未出席庭审,但已然依据相关
法规向法庭提交了书面陈述观点。
此时,法院将同样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经过仔细审理和评估之后,如果发现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法院将宣告离婚;
反之,若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将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