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法律规定中,帮助信息
犯罪被视为独立的
犯罪类型进行惩处。本犯罪的适用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机构;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此人年满16岁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3.在主观心态上,帮助信息犯罪必须以故意的形式出现,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为他人从事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将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产生恶劣影响,但却故意为之或者对此种恶果并未加以阻止,这样的心理状态方可被认定为犯罪动机。同时,行为人必须明确或推定出他所协助的对象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某种非法活动。
4.对于侵害客体而言,帮助信息犯罪破坏了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监管和管理,使其维持稳定、健全、规范的运行状态遭受威胁,这也是本
犯罪行为的核心特征所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行为只是单纯地对正常的信息网络进行干扰,而没有实际涉及到
犯罪活动,就不能将其纳入帮助信息犯罪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