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贵方欲启动
诉讼程序以解除婚姻关系,则可直接请求法院
立案受理并安排审判时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民事争议发生时,
当事人有权向
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援助;
人民调解委员会亦有责任主动进行调解工作。
然而,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调解,此种情况下将无法进行调解;
同时,对于具备
起诉资格的案件,应直接转入法庭审理阶段。
2、当事人同样享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权利,在此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亦可积极主动地展开调解工作。
但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不愿接受调解,那么调解就会被停止。
3、人民
调解员需根据案情的具体复杂性,采用多样化的
处理方式对
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尽可能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与述求,详细说明有关的法律条文、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的政策方针,并且保持良好耐心,通过顺畅的沟通交流构建起双方平等对话、互相理解、互让步的调停环境,最终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如果经过调解员的努力仍然未能成功调解该项
纠纷,调解员应立刻终止调解过程,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件、规章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他们合法的维权渠道,例如仲裁、行政、司法等诸多解决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