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耕地征用时,相应所承担的补偿费用主要涵盖了三大部分,即: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款。
对于土地补偿款的设定,是根据被征用耕地被征用前的三年时间内,其平均每年的收益情况,按高低倍数进行划分,具体范围在六倍到十倍之间浮动。至于安置补偿款,它的具体数额将取决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此项补偿是依照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
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拥有的耕地面积所计算出来的结果。同时,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对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提供的安置
补偿金,也将根据所征用耕地之前三年内的年均产值来确定,取值区间在四倍到六倍之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的年均产值的十五倍。
关于其它类型的土地,它们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与安置补偿款,都将参照被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与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来制定,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与青苗,则需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具备相应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