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通过公开审判方式还是非
公开审理方法来进行,若原审查案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中存在识别事实不清或者
证明力度不足的现象,抑或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的情况,那么都可以进行改变原来的裁决或者要求重新进行侦察审理。
而在第
二审人
民法院的审理过程当中,对于那些对第
一审判决结果持有不同意见或者提出抗议的相关案件,一旦经过仔细调查并审核之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如果原先的判决结果中所确认的事实和援引的法律条文准确无误且
量刑公正适中,我们就应该核准
驳回上诉请求或者撤销抗议请求,并保留原判决内容;
(二)如果原先的判决结果中的识别事实无误,但是援引的法律条文出现问题,或者量刑有失妥当,我们就会重新作出判决;
(三)如果原先的判决结果中识别的事实不够清晰或者缺乏足够的
证据支撑,只要我们能够查明事实真相后,也会重新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