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婚阶段怀孕并不是男方所负有的法定义务,然而,假如怀孕生育了子女,那么男方便无法回避其应尽的
抚养义务。
鉴于此情况并非基于合法的婚约关系,且女方属于自愿与男方选择
同居生活,无外来压力或威胁强迫的因素存在,因此我们并不提及补偿或者心理
抚慰金等议题。
首先,关于“同居”这个词汇,它泛指两情相悦的伴侣选择短期共同生活在一处,通常适用于性别相同的情侣之间。
此类生活方式不同于正式的婚姻结合,虽然同居者享受高度自由自主,但这种行为的
合法性并不得到法律认可,亦无任何法律保障。
在同居期间,男女方均可自由决定是否结束这一段亲密关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希望步入婚姻殿堂的需求人群都需亲自前往婚姻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登记。
只有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之后,才会获准进行登记注册,奉上
结婚证书。
至此,婚姻关系随即得以确立。
反之,若未能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则应当及时完成该项工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
起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