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签署合同时,我们强烈建议您避免使用项目部章。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署合同的公司需加盖合同专用章,若没有专门的合同专用章则应加盖
公司公章。
在此情况下,当合同上所盖印章自该日期起即被视为合法有效地成立了。
其次,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签约方的
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然而,请注意,项目部并未获得独立的
法人资格,它仅仅是公司内部的一个部门,无法独自代表整个公司进行各类业务活动的效力展示。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项目部章仅作为项目部开展工作时行使权力的一种证明。
因此,它的效力将取决于项目部的职责权限范围。
与此相对照,公司公章的效力则受到公司职权范围的直接影响。
显而易见,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较之项目部而言更为广泛,因此公司公章的效力自然也应当更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