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两位先人早离世于祖父母之前,那么孙子女便具备了对祖父母遗产的代为
继承资格,他们能接纳并继承其父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据现行
法规所述,
代位继承须遵循以下严格的条件:
首先,被代位者需在
被继承人离世前便已作古;
其次,前提死亡的被代位者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兄弟姐妹,而非被继承人之伴侣、长辈亲属如父、母、祖、外祖等,这类人群若早于被继承人离世则无法启动代位继承程序;
再者,代位
继承人必需是被代位者的晚辈直属血统;
此外,倘若被代位者生前享有任何
继承权益也未尝不可;
最后,代位继承仅在
法定继承中适用,不得扩大至
遗嘱或遗赠。
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并不限量,但代位继承人依旧要遵守原则,只能接受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相应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