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未婚同居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
债务责任承担之归属,主要应依据是否构成
共同债务或个别债务加以判断,其具体标准根据债权与债务形成的源头进行判定:
首先,在因为共同的生产活动或生活方式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方面,此类债权与债务将会被视为共同权益与义务,并采用可确定比例共享和负担的方式处理;
其次,鉴于对共同子女
抚养所产生的债务,理应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对各自子女及长辈的养育所引发的债务应当视作
责任人的个别债务。
此外,恋爱中的
同居者若以自身名义向外借款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应仅由其中的一方承担,但倘若一方无力承担此项债务,并且另一方意欲为其分担,债主是有权要求另一方
清偿债务的。
然而,在另一方并不打算承担此份债务且其又并不列入共同债务范围的前提下,作为债主此刻应当及时寻求合适的
债务人进行清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同居期内某一方所负之责属于为共同生活所需而向外举借的债务,同时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的话,
债权人有权向双方索要其应得的权益。
事实上,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的
共同财产应由他们共同监管、利用、获得收入、作出处置,以及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首要条件是,该财产只能是从同居期间获取的,其次是,必须满足遵从法律
法规规定应归双方共同持有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