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此词源于拉丁语“custodia”,意为束缚和监押。
根据不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主要可分为三类:
即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及民事拘留。
众所周知,刑事拘留乃
刑事诉讼中之一种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相对而言,行政拘留乃
治安行政处罚裁决的一部分;
而民事拘留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置,为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
以下对各类拘留具体细节进行详细阐述:
1.普通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十四日,自被捕者送至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这十四日内,
执法机关需向检察机构提出申请获批,且在此期间内检察院将有七日时间进行核实,若检察机关核实同意则进行
逮捕,否则便释放相关人员或
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为三十七日,其中加盖检察院公章确认的时效仍为七日。
在此长限之内,
侦查机关需向检察机构申请获得
批准逮捕,若得到批准,则实施逮捕,反之则需释放相关人员或调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