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上,无论是人
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利为那些被认为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
附加刑惩罚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
取保候审(即
保释)的机会。
然而,这样做仅限于某些情况:
例如,尽管存在着最高可判处
有期徒刑的风险,但是采取取保候审却不会对社会产生太大的威胁;
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孕妇或者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她们同样可因为取保候审而免除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危险。
此外,即使是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程序且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这个阶段仍然可以考虑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在申请取保候审方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主体部门。
他们需要在收到相关申请书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然后
递交到相应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是人民法院院长那里进行审批。
在经过批准后,他们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颁布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和
执行通知书,同时命令其必须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一定的
保证金。
如若情况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他们亦应当明确告诉申请人原因所在。
这位申请人有权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核对并提供辩护。
当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针对被确认为
犯罪的人员,司法机构将会依法判决执行监禁。
相比之下,如果发现确实没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把取保候审的限制放开。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是无罪的,取保候审也就应该被明确解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