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盗窃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必须在法庭开庭当日宣判。
具体何时宣判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而定,包括案件审理所需的时间、可能产生的和解环节以及相关程序等。
值得注意的是,审判过程中通常会经历第一次及第二次开庭。
2、对于那些小偷小摸的行为,生活遭受灾难性打击而不得已而为之的偶发性盗窃行为,或者被迫参与盗窃活动未能获得任何
分赃或分到相对较少
赃物的人员,可以考虑免于以
盗窃罪论处,如有必要,可由监管部门出具相应的
处罚措施。
然而,需要把这些涉及
窃取自家亲人或亲戚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常规的盗窃行为进行区分对待。
针对这类案件,一般而言,可以考虑不按照
犯罪处理,然而,如果确实存在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执行法律时也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的罪犯进行区别处置。
尽管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情节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考虑不宜视作犯罪处理。
此外,对于涉及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较多、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
持械盗窃或
扒窃行为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判处罚款;
而对于
涉案金额更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可能被处以罚款;
至于涉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庞大或其他极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有可能被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