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通常是不
可撤销的,然而按照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受赠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赠予对方便有权撤销其所做出的赠与承诺:
(一)严重侵犯赠予人或其
近亲的法律利益;
(二)明明存在着向赠予人提供经济援助的法律责任却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
(三)违反了双方签订的
赠与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
至于赠予人能否行使这
撤销权的问题,需依据赠予人得知或应该得知此撤销事件起计的一年之内来判断。
同时,依据该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定义,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正式转移至受赠方手中时,赠予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但是,对于那些经过公证
书证实的赠与协议以及那些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申请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责任特性的赠与协议,则不受先前所述条文的限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