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而言,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股东们可向公司提出回购
股权的要求,即:
(1)公司若是连续五年未能按期向各位股东分配利润,且在此期间公司经营持续盈利,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倘若公司面临合并、分立或重大
资产转移等重要决策事项;
(3)当然也包括公司依照
公司章程所规划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中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现显露,此时若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修改章程以延续公司运营。
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又存在另外四种情形允许回购股东的股权,即:
(1)用于缩减公司的
注册资本规模;
(2)配合与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企业进行合并程序;
(3)将部分股票作为奖励颁发给本公司员工;
以及(4)对于那些因对股东大会有关公司合并、分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也有权向公司施压,要求公司收购他们手上持有的股份份额。《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