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亲生兄弟姐妹间并无
赡养之义务。然而在某些特有情境之下,兄长或姐姐与弟弟妹妹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扶助义务。在习惯性的家庭结构中,未成年子女通常由父母进行
监护看管,在此情形之下,兄弟姐妹之间并不产生
扶养与被扶养的严密
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情境之中,兄长姐姐与弟弟妹妹之间可能产生有限度的
扶养义务。例如,
民法典明确指出,具有经济责任能力的兄长姐姐,若父母已离世,或是父母无法
抚养尚属幼龄的弟弟妹妹时,应对之负有扶养义务。同样地,在兄长或姐姐的照顾下成长为有经济能力的弟弟妹妹,当哥哥姐姐因缺乏劳动力且同时缺乏生活资源之时,也理应对其负起相应的扶养义务。我们需注意到,无论是兄长或姐姐对弟弟妹妹所承担的扶养义务,抑或是弟弟妹妹对兄长或姐姐所承担的扶养义务,并非是无条件的,而带有诸多限制条件。具体而言,兄长或姐姐对弟弟妹妹负担扶养义务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首先,兄长或姐姐应有经济责任能力,若是兄长姐姐本身的生活已难以维持,或者仅能满足自身的基本生存需求,则他们对弟弟妹妹便无法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其次,若父母仍健在并拥有足够的经济扶养成力,那么兄长或姐姐对此单方面的扶养义务便无法履行;最后,如弟弟妹妹尚未成年,即便其已超过十八岁,仍无法靠自身独立谋生,此时兄长或姐姐亦无需尽扶养义务。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兄长或姐姐对弟弟妹妹的法定扶养义务将不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