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情况下,
债务拖欠并不构成
犯罪行为,因此不会导致个人被判处监禁。
然而,如果
债务人具有立刻偿还债务的经济实力,却故意拒绝还款,并且这种行为给
债权人带来了极大损失或危害,那么就可能涉及到“拒绝履行裁判”的指控。
这是一种
刑罚性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坐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即当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所有相关人员都应无条件地立即执行该判决。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者,应处以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罚金;
若情节极其恶劣,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
对于存在上述罪行的团体来讲,应对其进行经济惩罚,同时对该团体中首要
责任人以及其他应当负
主要责任的成员,也按照上述条款进行
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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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的后果为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需要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
逾期利息,还可能面临
出借人提起的
诉讼,影响在银行的
征信,不利于之后办理贷款等业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前向
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