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虚假诉讼罪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个人或团体以编造的无中生有的事实来发起
民事诉讼,从而对司法秩序产生了妨碍甚至严重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不良行为。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中所涉及的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范畴,这里所规定的民事诉讼不仅仅是狭隘的一个环节或步骤,而是包括了整个完整的
民事诉讼流程,从最初的
起诉开始,直至最终的执行结束。
此外,
行为人除了直接向法院发起虚假诉讼这一行为之外,他们还有可能会利用
伪造的
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具备
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请求。
虽然这种行为发生的场所并非法院,但实际上仍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也有可能对其他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我们认为也应该将其视为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