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定罪者所承受的刑期始于其遭受拘捕之日。
此时,
拘役的刑期便将自判决执行日起计算;
然而若至判决执行前已先行受到关押拘禁的,则此段时间可折抵相应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拘役的刑期折算法较为特殊,即每个被关押的日子均可折算为一天的刑期;
但判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发生在拘役处罚之后的,则每一日需折抵相应两天的刑期。
至于所谓的
拘留,是指被执法部门拘留后送往看守所的过程,并不是指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这是因为在
被拘留之后,案件疑点仍未澄清时警方有权在24小时内将其送往看守所。
在此之前,如果被公安机关
传唤或者留置盘问,这段时间并不被视为
刑事拘留的期限。
对于判处
管制的罪犯来说,在判决执行日前已先行关押的,每个受关押的日子便可折抵两天的刑期。
此外,对已进行司法调查且
羁押期满却尚未结案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随着案件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其
侦查羁押期限可经过上级检察官批准后予以加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