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减轻
刑罚的状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对于那些因罪行轻而被判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批准
缓刑的案件
当事人,一般而言不会给予
减刑。
其次,如果相关人员未能充分遵守
监狱法规,没有足够的意愿进行改革和再教育,或是没有真正的悔过表现,那么他也将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
接下来,关于
贪污金额特别巨大的罪行,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案犯,即使他们被判
死刑缓期执行,司法机构仍然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时,将其减为无期
徒刑,并且在此后
终生监禁,不能寻求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
假释。
最后,还有其它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是不能给予减刑的。
关于减刑的普遍特征,我想指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首先,处于刑罚执行阶段的罪犯才会被考虑减刑;
接着,减刑只适用于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
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能从减刑中获益的主要部分就是刑种的转换;
此外,减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最后,减刑不仅体现在实体法层面的公正公平,还涉及到程序法等多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