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生提出
离婚诉讼并要求结束婚姻关系时,女方如果没有同等的意愿,应该立即着手准备应诉工作,明确表明自己立场坚定,坚决反对
离婚,同时主动提供相关
证据以展示两人之间的感情稳固且深厚。在此前提下,若确实证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情感破裂”还未达到判离的程度,法庭通常会考虑暂时不予离婚决定。
从一般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决定是否批准离婚的唯一考量因素便是夫妻之间感情的状况是否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而这也是最终决定的唯一条件,即使存在其中一方坚持不答应离婚的特殊情况,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也必须允许
当事人离婚。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所列的法定认
可离婚的情景为例外:
在人
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过程中,有着义务性的调停要求。当感情确已破碎,经过调停仍无效后,判定离婚便成为必然。在下列情况中,任何一条的出现都意味着调节无济于事,因此,人民法院将准许离婚:(1)存在重大的
重婚行为或者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公开
非法同居;(2)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施行了较为严重的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3)存在诸如赌博、吸食毒品等形式
违法情形且多次教育并不改正;(4)基于情感矛盾而长期分开居住超过两年时间;(5)其他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