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导下,针对交通事故进行的调解工作,其具体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执行。
在这一环节的过程之中,围绕着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如车辆、物品等)以及对受害者带来的精神上的损伤(如康复费用等)等方面问题进行商讨和折衷,以便最终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从而结束这次交通事故。
经过了我们耐心细致的调解之后,具体的结果如下:
首先,若果在调解的过程当中达成了约定并签署书面文件,那么公安机关有责任应制作调解书,其中需有涉及到本次事故相关的双方
当事人、调解员的亲笔签字,同时公安机关的印章也必须清晰可见,当此项工作顺利完成以后,正式生效。
然则,对于那些没有达成共识或者调解无效的情况,公安机关同样有义务制作调解终结书,里面仍然需要有调解员的亲笔签字以及公安机关的严肃印章,并且这份文书须分别交付给各方当事人以及相关机构及个人手中。
与之类似的是,如果在30天或更长的时间内无法达成最终的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达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调解,则调解工作即告终止,由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铁板钉钉地由调解员签字,盖上公安机关的公章,然后把它分发给每一个参与的人和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