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土地征收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款以及
安置补助费。
至于其他土地类型的补偿标定,则需参照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城市对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执行。
对于拥有亩地以上耕地面临
征地的单位,若其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产量在一亩以上,那么这类被征地单位的农田遭受破环后进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原则是,针对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内单季平均每亩收获额的三倍;
然而,如果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产量未达一亩,被征地单位要面临农田被占用的情况,此时每亩农田的安置补助费起始额度为年产值的四倍,且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递减而增加,每次递减零点一亩时,对应的安置补助费应按比例增长一倍。
但是,该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在任何情形下,若无法
保证需要被安置的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许可,是可以上浮安置补偿费的。
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方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并负责具体实施。
无论是否为试点征收,都应该展开拟征收土地的状况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将征收范围、土地状态、征收目标、
赔偿金额、安置计划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庄、村民小组范围内向广大群众公布至少三十天,倾听他们的心声,获取他们的意见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