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位
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他生前在银行所背负之债理应依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清偿:
首先是如若债务人身亡后,其名下的
遗产继承人并未选择
放弃继承权,那么就需要由这部分
继承人在遗产所涵盖的财产范围之内,对其本人因过往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负责还清;
其次是若继承人选择主动
放弃继承,那相关人
民法院有权直接授权执行债务人身前所拥有的遗产,以用作抵偿其生前所背负的私人债务;
再者,若死者身前并无任何遗产可供抵债,但却曾与人签署过
保证书,那就可以考虑向这些保
证人追讨相关借款;
最后,如果上述所有情况都无法查证,且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婚姻生活中的
共同债务,那也可以尝试向其配偶提出追索要求。
除此之外,若是未能找到上述对应情形,那么也就无需再行
清偿债务了,至此,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原本存在的
债权债务关系将彻底告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