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以未成年子女之名购置房产并登记于子女名下者,依法律规定,该房产归子女所有,无法作为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究其实质,该房屋乃孩子个人私有财产,并非夫妻双方在婚后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资产,因此自然也不会纳入到
夫妻离婚程序中的
财产清算范畴之内。
然而,若未成年子女尚未成年(即年龄低于18岁),其在法律上始终被视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父母仍应担任
监护人的角色,在相关
购房契约上共同签字确认,尽管最终房产的所有权仍归于孩子享有。
离婚手续结束之后,父母双方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法定
监护权。
实践操作中,关于
离婚协议的具体条款中,约定由哪一方父母共同承担
抚养孩子义务、由谁与子女共同生活在购买的房产内,而另一方则需离开此地居住于其他地方,而非要求将此类房产作为
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