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之后,若公司疏忽未能及时停保,导致产生了额外的保费支出,那么该笔费用理应由原就职单位自行承担,而不应要求已离开公司的离职员工去垫付这部分属于个人应缴部分的金额。
此时,较为适合的解决途径便是与当地的
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试图获得他们的批准以进行
退保操作。
如若协商顺利达成一致,贵单位即可向社保中心提交一份参保企业因未即时停保所导致的退费申请,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员工
离职证明以及每位离职员工的
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义务向失业人员提供终止就业或者解雇关系的证明文件,并且必须在终止或者解雇关系之日起15天内将这些信息通过正规渠道上报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作为一名失业者,他需要根据用人单位正式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雇
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前往特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事项。
在完成上述登记之后,他便可凭借手中的失业登记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从失业登记之日开始算起的。
此外,在
劳动合同正式结束或者终结之际,用人单位也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向
劳动者发出书面的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函件。
同时,还要在规定的15天之内为劳动者完成档案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处理的手续。
劳动者必须依照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完成工作交接的流程。
用人单位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待所有工作交接事宜全部顺利完成且核实无误后再行发放。
最后,为了符合存档的需要,用人单位应对经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底稿至少保留两年时间作为备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