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关系双方之间
产生纠纷处理方式的解释:
首先,当产生涉及到劳动关系的问题时,各位
劳动者同仁有权选择通过与雇主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并且在此基础上,如果条件允许您也可邀请工会或其他非直接利益相关方介入,借助多方面力量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交流,进而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圆满结果。
其次,若出现意外情况导致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或者经协商制定的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困难,此时当事各方都可向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相关组织提出调解请求,力求促使矛盾双方能够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然后,倘若各位不幸没有成功得到调解机构的帮助,或者在十五日内尚未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甚至于有某一方在约定时间节点未能如期履行和解协议,那么建议大家可以考虑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申请,借助权威力量来推动事件解决。
最后,在对仲裁裁判结果依旧感到不满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从收悉裁决书的翌日起算,您享有在十五天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的权利,以此维权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