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乃针对
犯罪者所采取之惩治措施,全称为“
死刑缓期执行”,具体涵义为:
对那些理应处以
死刑之人若非必需即刻执行者,可
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
缓刑两年执行。
1.在两年期限之内,倘若
违法者并未故意实施重罪,则两年期满之后,将其从死刑减至无期
徒刑;
若
行为人被判罚限制
减刑的死缓,在
缓刑期满后依法将其减至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再度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25年。
2.如确有
重大立功贡献,则在两年期满后将其减轻至25年
有期徒刑;
如缓刑期满后被依法减轻至25年有期徒刑,再度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20年。
3.若犯罪者蓄意犯罪且经查证的确凿无误,则需呈交最高人
民法院予以核准,尤其是
执行死刑的命令。《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