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于相关
交通事故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复核申请。
接到您的申请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会以
书面形式通知与该事件有关的
当事人。
而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内,其需依法作出审理结论,并且将此结论当面向所有当事人进行宣读。
请注意,此类复核仅限于一次。
然而,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会导致复核申请被拒绝受理: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②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
肇事罪的
犯罪嫌疑人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
③适用于
简易程序处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之外行使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