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全额分配给
房屋所有权直接相关的个人或团体。
关于
拆迁房产的归属问题,其依据取决于
房产证的合法有效性,而非仅仅依据户口记录来判断房屋的属性和归属。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户口负责人并不一定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者。
在实际操作中,征
收房地产开发部门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地理位置、实际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详尽的调查登记,要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
这些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以便于公众监督。
对于
拆迁安置,通常采用由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以便最终确定安置地点、安置标准及其他相关事项,并将这些约定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安置争议仲裁请求;
一旦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由此形成的文件便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
在安置过程中,被拆迁方可以选择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问题,同时也可以接受拆迁方通过提供周转房(或支付相应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以暂时代替正式住房,便于被
拆迁人有足够时间寻找合适的新住所。
若是在协议中未能表明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问题,则需要在协议中详细列出过渡期期限,如此一来,拆迁安置便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两种形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