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协议效力的问题,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协议内容的约定而定,若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期限,则一般的法定权力随着合同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委托人可以借助于委托协议赋予受托人特定的权限,来进行相关事项处理。
而委托期限的长短,往往会因具体的事务情况而有所不同。
委托协议是一种设立在高度信任之上的
法律关系。
然而与此同时,法律也给予了委托人随时解除委托协议的合法权利。
因此,即便委托期限尚未届满,只要委托人选择行使这一权利解除委托协议,那么原本由协议
纠纷来负责的相应事务将不再由受托人代为处置。
如果受托人仍坚持自行处置相关事务,就可以定性为无权
代理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委托方造成损失,进而导致其有权利要求受托方对相应范围内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
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
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
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