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大致介绍几种相应的状况。
首先,由
执法机关负责涉及的情况主要包括:
1、
机动车驾驶员未能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关
机动车停放以及
临时停车的严格规定,此时若机动车驾驶者并未处于事发现场,或是虽然已经在现场却未能立即驶离该区域,从而阻碍到其他车辆或行人人流的正常通行;
2、由于其他交通
违规行为存在,依照法律要求需对涉嫌
交通违法车辆进行扣押处理;
3、如若发生的交通意外状况属于依法可以未经法律
诉讼自行协商解决的范围内,那么
当事人理应主动撤离事故现场,然而他们并未照做,导致交通阻塞问题严重。
其次,对于当事人应承担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在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执法机关有权将车辆拖移至其所指定的场所,或者选择一个不会影响交通正常运行的地方停放,并且所有由此产生的拖移车辆相关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
1、当机动车因故障原因失去行驶能力,由此占据了本应用于其他交通工具通行的道路资源,但当事人并未在场协助处理,或本人无法自行将车辆挪动,从而影响到了其他车辆及行人人流的顺畅通行;
2、倘若在
交通事故中车辆不能继续行驶,进而占据了本应用于其他交通工具通行的道路资源,同时当事人并未在场协助处理,或本人无法自行将车辆挪动,进而影响到了其他车辆及行人人流的顺畅通行,而且执法机关并不需要为了
收集证据而扣押事故车辆。
最后,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情况,目前随着保险行业服务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升级,许多保险公司纷纷在其保险服务项目中增加了每一保险年度提供一次免费的道路救援服务等附加服务内容。
这类服务对于那些主要在城市地区活动的汽车车主而言显得尤为必要和适用,足以应对可能需要进行拖车处理的各种突发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