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借贷关系的
欠条中,若存在多枚指印,只要其中包含着借贷双方
当事人真实而合法的意旨表达,那么该借贷协议仍将具有法定效力。
具体而言,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阐释,其第四百六十九条分作两款,第一款指出:
当事人
签订合同的方式既可以采取
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同时明确记载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能够以有形介质表现出载明条款内容的各种文书与媒介;
第二款则对合同有效性设立了必备条件,即
合同主体需具备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须真实且无
违法违规之嫌,不得触碰法律和政府规章制度的
强制性规定,并遵守
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