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所需经历的法定
清算进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
破产管理人组建清算小组(也称为清算机构);其次是及时梳理并确认公司所拥有的各项资产以及其中包含的各类负债和对外债权;紧接着是按照程序设立专门的清算户以便管理清算事务;处理还没有了结的公司业务,收取属于本公司的一切
债权债务;积极参与与清算过程有关的所有司法
诉讼活动;妥善处置公司的各种资产;参照实际情况精心设计并推出合理的清算计划;经过确认和批准后将清算计划付诸实践;最后在提交精确详细且合法的清算报告并办理好必要的注销注册手续以后,清算工作方可圆满结束。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在清算机构正式成立后的十天之内必须通知所有
债权人,并且需要在六十天内通过报纸媒体公开发布清算公告。对于那些在接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或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尚未向清算机构申报自身债权的债权人而言,他们同样需要在上述期限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相关的债权信息。在债权人
申报债权时,他们应该充分说明债权的具体内容、发生时间等关键性因素,同时还要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以供审查。清算委员会将会认真核对并记录每一笔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申报债权时期里,清算机构禁止对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清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