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
土地使用权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成人员,以及满足法律特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与个人,在合法权限内对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独占及
使用权益的一种
物权制度。
根据现阶段我国
土地所有权制度,
集体土地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集体土地具有积极的实际利用价值,但其使用权益禁止出让、转让或租赁给用于非农产业的投资活动。
不过,当由于企业破产、合并等因素导致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法转化时,这种例外便会出现。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主体多具特殊性质,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创建的企业以及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相关机构。
在法律明确允许或经过
行政法规特殊规范的少数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才能进入这一权利体系中。《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