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独立的
抗诉权,这个抗诉权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自行对
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依法提起抗诉;
第二种情况是应
被害人的请求进行抗诉。
根据我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自行审查的上诉审的抗诉期限为十天,然而,就被害人提出的抗诉请求而言,则需在接到
判决书之后五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而检察机关需要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抗诉程序。
若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则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诉书:
申诉书中应明确指出
申诉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
其申诉理由应围绕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展开,简要且清晰地陈述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
民法院在审判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自然人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自签名。
若申诉人为
法人或组织,则必须由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此处进行签名,并加盖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2.经法院一审和
二审判决书(
复印件);
3.与申诉内容相关的
证据材料;
4.如有受托
代理人代为申诉,需提供相应的
委派委托书。
自检察机关收到上述申报资料之日起算,限期三十日内必须对是否
立案做出决定,并且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和其它
当事人。
旁听当事人有权于收到立案通知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以
书面形式反映他们的看法。
在对待拒绝立案的情况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
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