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发生下述情况,对于在股东会决议中投票表示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
股权:
首先是某一年度内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此五年间公司持续盈利且满足了法律关于分配利润方面的所有条件;
其次是公司实施合并、分立行为并转移大部分资产;
再者就是公司通过修改章程来维持经营,此情况可能源于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即将届满,或是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必须解散的事项发生。
在此基础上,倘若股东与公司未能于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60天内达成股权收购的协议,则股东还拥有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90天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
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权限,除非满足下述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是为了降低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种是为了与拥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进行合并;
第三种是为了将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作为股权激励手段;
第四种是股东由于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等决议持有异议,从而请求公司购买其股票;
最后两种情况是将资金用于转化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当上市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价值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