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阴阳合同”,即为基于同一事项贵方双方
当事人共同商定签署两份各有千秋的契约文本,一者属于内部使用范畴,一者则面向外界公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其中一份并不代表双方真实意愿,而仅仅是用来规避国家税务监管之用。
在此情况下,内部所签契约恰恰能反映贵方真实意愿,无论是以
书面形式呈现还是通过口头约定达成,均可。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阴阳合同实质上构成了法律所禁止的
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带给各方所需的利益,反而为将来可能面临的种种未知风险埋下隐患。
在此类实际交易过程当中,若要满足避税及其他目标追求,贵方双方在向相关主管机关办理注册手续之时,会选择根据实际交易金额和履行范围撰写合同,通过对商品价格或者面积作适度缩减,进而降低
买卖合同标的,以便在同等情况下实现较低的
税费支出,这样的合同便被称之为“阳合同”;
接下来,贵方需与买家共同缔结另一份契约,作为真正用于实际支付交易金额并加以切实履行的合同,我们将其定义为“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