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
债权债务责任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了解,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其所负有的债权债务均应由
总公司负责承担。
首先,当某家公司决定成立分公司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司
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领取相应的
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分公司并不被视为具有
法人资格的实体,其所有的
民事责任都将由总公司作为母体来承担。
其次,如果任何企业在未经国家授权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却对外声称自己为这类公司;
或者在未依法登记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前提下,误导公众将其认作是该类公司的
分支机构,那么这些
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严肃处理,包括责令他们立即纠正错误、进行整顿,甚至可以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