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相关
法规条例,企业有权在生产经营暂时停滞的状况下,对旗下员工实行待岗安置。
至于具体时间长度,法律并未设立明确的规定。
然而,对于已经受伤或生病的员工来说,无论其是因为
工伤还是非
因工负伤的原因,只要处于法定的
医疗期限之内,企业均不可借此作为理由来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企业则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员工的各类
社保费用,以及负担他们的日常生活开支。
按照现行的规定,如果是由于雇佣方自身原因而导致工厂停产、业务停业的,那么在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之内,雇主仍需按照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价值支付薪水;
若超过这个期限,雇主则可根据员工实际付出的劳动力,在与员工重新协商后按新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需
保证此标准并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薪酬要求;
同时,如果雇主在这期间未能为员工指派任何工作任务,将必须按照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员工的基本生活维持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