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起诉离婚是否能够直接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问题,我们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读。
具体来说,民事纷争产生以后,
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区设立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主动求和的权力。
然而,如果当事人单方面明确表达出了不愿接受人民调解的意愿,那么这个过程就无法继续,
纠纷将转入
诉讼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立即启动审判程序,实施庭审。
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同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享有主动介入的权限。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均默认同意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积极化解矛盾理清事实。
倘若其中一方坚决表示拒绝调解,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再深入参与。
3.在调解工作中,人民
调解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样化的策略,以期达到理想的效果,如全面倾听当事人的观点阐述,讲解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耐心地引导双方进行平等磋商,着力于在互相理解、包容的基础之上提出合理的
纠纷解决建议,促使当事人达成自发形成的调解协议。
4.最后,当人民调解员经过努力仍然未能成功调解纠纷时,他们应当终结调解尝试,并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
行政复议或者司法
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