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使用期结束之际,地面上的建筑物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其解答取决于相关方在
租赁协议中达成的具体规定。
若协议疏于对此事进行约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进行友好的协商,若未达致共识,也可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永久性的建筑,是有可能获得
产权证书的。
若租借关系终止,土地上的建筑物将归属出租方所有。
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通常会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流转双方
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流转土地的详细位置、地理坐标以及占地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流转的具体时间周期和起点与截止日期;
(四)流转的具体形式以及方式方法;
(五)流转土地的预定目的或使用项目;
(六)双方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转让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八)流转
合同到期之后,地面之上的附属物体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处置办法;
(九)任何一方
违反合同约定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
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