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接受
取保候审的人于此期间内违反相关
法规,将有可能遭受
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所确立的一项重要
刑事法律手段。
具体而言,系指在法庭集中审理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面对未能实施
逮捕而不能维持原
强制措施的凶嫌及被告人时,为避免他们逃避进一步的调查、
起诉和审判程序,裁定令其提供
担保者或缴纳
保证金,并签署相应的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准时出席任何需要的场所,及在此过程中不再受到拘禁或暂时免除了对其的拘禁。
该项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事实上,当
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后,最应当优先关注和倾尽时间与精力的事宜无疑就是代之采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